護照2008年接近役男及役男出境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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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年次 |
說明 |
護照效期 |
15 |
82 |
男子出境不須經過核准 |
3年 |
16 |
81 |
為接近役齡男子出境不須再核准 |
3年 |
17 |
80 |
為接近役齡男子出境不須再核准 |
3年 |
18 |
79 |
為接近役齡男子出境不須再核准 |
3年 |
19 |
78 |
一律向兵役課申請役男出境蓋章" |
3年 |
20 |
77 |
1.在學者可向兵役課或境管局申請"役男出境蓋章" 2.但不在學者向兵役課申請 或 3.網路申請(二十歲以上尚在國內就學之緩徵役男,前次申請核准出國日期,尚餘效期在八日以上者,不得重複申請,效期在七日以內者,可重新申請,新效期核准後,原尚餘之效期作廢之,資料齊全、正確者,電腦自動處理,立即核准回覆)。…立即申請… |
3年 |
21 |
76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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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75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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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74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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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73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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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27. |
72.71.70...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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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內最後一頁 |
79.80.81 |
護照最後一頁蓋"未履行兵役義務"的章,出國不須要再經過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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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7.76.. |
護照最後一頁蓋"出國應經核准"的章,出國一定要再經過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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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役男係指年滿19歲當年1月1日起至年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以民國97年為例,61至78年次出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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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僑民役男身分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國,在護照上加蓋役男出國核准章戳。應檢附已辦妥僑居身分加簽護照或僑委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經計算在國內連續居住滿1年或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居住逾4個月達3次 或 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應依法辦理徵集服役,禁止出國。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凡在臺曾設有戶籍之歸國僑民役男,不論其持有本國護照或外國護照入境,其入境期間,一律以本國役男身分計算其在國內居住時間,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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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滿14歲發10年效期護照,女性未滿14歲發5年效期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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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申請再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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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一) 役齡前出國,於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已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因就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申請延期出國,最長不得逾2個月。 (二) 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三) 就讀最高年齡,大學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12 月31日 止。
二、適用釋例: (一) 役齡前指18歲當年12 月31日 以前。 (二) 原處理原則規定18歲以前出國,18歲12 月31日 以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專科或大學都可以返國再出國,87 年6月26日 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18歲以前出國,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才符合規定,未就讀大學學位者,不再適用放寬規定。但87 年6月26日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屆役齡後返國申請再出境者,應檢附經驗證之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不受第5條第1項第1款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限制。 (三) 學歷學校其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教育體制,且其修業年限必須逾1年以上。 (四) 第1次回國時,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就讀之課程、修習之學位。 (五) 如果學校假期超過2個月,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4個月。( 假期超過2個月以上 旅行社無法代送 須本人親送) (六) 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3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並翻譯成中文,中外文本都要送到我國駐當地館處驗證。 (七) 政府開放役男出國旅遊,並非開放役男出國讀書,所以19歲以後出國的,都不能適用小留學生返國申請再出國的規定。 (八) 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國,護照末頁要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無特殊原因,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如果在15歲之年12 月31日 以前出國,接近役齡期間(16歲當年1 月1日 起至18歲時12 月31日 止)返國,每年累計居住未逾6個月,在國外已住滿4年,準備拿外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的話,屆役齡(19歲當年1 月1日 )時,請憑僑居證明,護照先辦妥僑居身分加簽後再回國。 (一) 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限單次使用),送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收繳。 (二) 在學證明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除檢附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於就學期間內可多次使用),需另檢附同1學校之下列文件之1(均不必再驗證):
四、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至19歲之年12 月31日 止3年期間,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國,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準用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申請再出國相關規定。 五、年滿16歲之年1 月1日 至年滿18歲之年12 月31日 止之接近役齡男子返國,於年滿18歲12 月31日 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97年為例,79年以後出生者,97年12月31日前出國不受限制)。 六、入出國及移民署小留學生諮詢專線: (一)電話:886-2-23883929 (二)傳真:886-2-23897151 在國外的小留學生可先將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利用時間先行傳真入出國及移民署,俟國內上班時間再以電話專線聯繫。倘告知符合規定後,再將文件送轄區我駐外館處驗證,以節省信件往返時間及減少返國後無法再出國的困擾。 |
- Jul 21 Tue 200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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